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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审核后方可作为检验依据。
  (四)进场检验按穗建筑[1999]387 号文规定的施工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执行,并对

 

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1 、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附表的要求对该批产

 

品见证取样并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2 、进场检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需重新加倍取样复检的,仍然按见证取样和送检

 

程序进行。
  3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在附表列明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中

 

确定一家进行仲裁检验。
  4 、进场检验、复检、仲裁检验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检验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不合
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我委建材处及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该项
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同时封存该批不合格产品。见证单位应负责对该批不

 

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善后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
  (一)凡进场检验和供货方委托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如同一
产品一年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供货方应主动配合查明原因,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我
委将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如经查实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委将予以通报并一年内禁

 

止该产品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各施工单位应将进入建设工地的上述建材产品的各种质检报告和见证取样送
检的资料统一收存,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

 

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
  (三)上述各种检验凡属见证检验的,各检验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

人,加盖 有见证检验 专用章,并将所承担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以
电子文档(E-mail

 

、或软盘)的形式报我委建材处。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材产品进场的见证取样及送检程序进行监
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的有关土建类材料、建筑设备、建

 

筑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情况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委建材处。
  (五)我委不定期对建设工地使用的建材产品的进场检验等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单位和不胜任检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在见证取样及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有关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
验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

 

定严肃查处。

  (七)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的修订情况和对相关检验单位的
资格、水平和业绩情况的不定期考核,我委将对附表中的相关内容作必要调整并予以公布。
 
  (八)对于工程中使用的建材质量问题,各有关责任方应及时向我委建材处报告,
并协助调查处理。联系电话:83124857、83124855;E-mail  

: liy@gzcc.gov.cn. 

  四、本通知由我委建材处负责解释,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