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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

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以

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

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

 

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必备的工具和设备的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室内装饰设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 2 年以上。

  --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