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
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以
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
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
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必备的工具和设备的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室内装饰设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 2 年以上。
--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