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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
活动。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
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
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
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
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