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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

 

资质进行审查,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员和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

 

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

 

  (三)对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处理重大专业工程质量事故;

 

  (五)前款第(五)、(六)、(七)、(八)项定的职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主要职

 

责是: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

 

范围;
  (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本条例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要求

 

的情况;

 

  (三)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

 

  (四)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五)参与优质工程评选;

 

  (六)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七)按建设、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进行处

 

罚;

 

  (八)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质量鉴定。
  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和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

 

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主要或者有质量异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

 

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二)对建筑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
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工程质量监督员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必须取得

 

监督证书后,方可上岗。
  质检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检测证书,并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计量认证后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建设、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培训、考核合格
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和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以下简称质检员)发给检测证书,

 

质检员取得检测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和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完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四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监员,

 

并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

 

证。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和质监员应当及时监督工程质量,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

 

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质检单位和质检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