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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 9,635,988 元,应按此金额结算。
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 7,815,249.60 元,但
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 32,400 元,水费 2 万元,电费 415,437.28 元,以房屋
及车折款 50 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
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 50 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
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 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
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 852,901.12 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
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

 

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 年 5 月 6 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
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
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
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
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

    

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

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
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
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
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
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
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
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 5%的管
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
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结果。兰太公司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
同。但鑫蓝公司则认为虽然是施工队实际施工,但合同是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签订的,是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继续由施工队施工,
本公司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对此,兰太公司坚持认为鑫蓝公司的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效,
而且本公司已失去了对其的信任,所以坚决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兰太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鑫蓝公司与没有资质的某农民施工队假联营真挂靠,并出
借营业执照、公章给施工队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

《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规定,原告兰太公司与被告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