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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家计委 3

 

号令的规定是上述法条的具体化。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计委以三号令的方
式,对以上法律已明确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
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投资数额也作了明确规定。例

如,《招标投标法》本身并未明确列明,但三号令把 商品住宅 项目纳入 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范围,明确规定 商品住宅 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由于
国家计委的规章,其制订依据来自法律本身的明确规定,因此,三号令的效

 

力与《招标投标法》相同。
    (3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先开工后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不改变合同无效。

    现实中,许多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开工,甚至已经建设完成,发包人才办理
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后,承发包双
方再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

 

这两份合同是否有效力问题?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施工单位)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
称开发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该施工单位委托
本人担任其解决争议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效化解开施工单位在本案中的被动地
位,本人建议其向审理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无效。
    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该案所涉的工程包括的商品住宅工程系依法必须招
标工程,但双方早在 2006 年 12 月就已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签订补
充协议、各自支付了保证金及预付款。该工程在 2007 年 1 月 18 日举行了奠基
仪式,施工单位随后进场实际施工。此后,开发单位在开工后的 3 个月即
2007 年 4 月 12 日发布《招标文件》,通过虚假邀请招标(实际被邀请单位均
由施工单位联系落实,投标文件由施工单位制作),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与
施工单位再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例中双方经过虚假招标、中
标后,尽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实际仍依《补充协议》履行。根
据《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第 1 条,上述协议及合同依法均应确认为无效。 

    2

 

、因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而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按司法解释等一条第(三)款的后半部分的规定,因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
无效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中标无效,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共

 

有六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