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
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国质检锅〔
2003〕251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
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
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
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
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
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
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
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
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
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
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 24 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
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
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
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
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
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