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产品进入人体并造成危害。
1.4
化学药品排放的环境影响
海水淡化装置排放的浓盐水中除了盐,还包括
多种用于脱盐装置预处理阶段的化学品,这些化学
品主要包括次氯酸纳、氯化铁、硫酸或盐酸、六偏磷
酸纳或相关的化学品、以及亚硫酸氢钠等。对于反
渗透淡化装置,每年要清洗反渗透膜
3~4 次,这个
过程中要用到弱酸、除垢剂(柠檬酸、多磷酸纳等)
和有腐蚀性的碱。上述这些化学药品残留随着浓盐
水的排放,经过积累也会对周围海洋生态环境和水
生物种产生潜在影响,这种影响从长期趋势看也许
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1.5
排放废水的温度问题
利用电厂余热进行淡化、制盐及盐化工产品的
提取,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但废海水中的热能会使
局部海域水温升高,导致某些浮游生物急剧繁殖和
高度密集,从而产生“赤潮”,造成部分海洋生物死
亡。海水水温的升高还会使海水中溶解氧的含量降
低,影响生物的新陈代谢,甚至使生物群落发生改
变,
破坏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因此,
海水淡化排放
废水的温度问题不容忽视。
此外,海水淡化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例如,海
水淡化反渗透装置的噪声污染十分严重,高压泵和
能量回收装置能够产生大约
90~100 分贝的噪音。
2 海水淡化利用环境影响对策
2.1
环境法规约束
2.1.1
国外有关环境法规
在工业化发达国家,通常是通过颁布环境保护
法规来保护和保持环境资源。目前,
世界上海水淡化
对海洋环境影响问题较为严重和突出的地区是西班
牙的地中海沿岸地区。在西班牙,环境影响评价从
1986 年开始被作为环境事件通用法则写进了《1986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 1302 皇家法令》 的环境部分。
全国有基础性的环境法规,比如《环境影响评估法
令(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包括了一系
列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其中一条规定“只
要是新建或扩建海水淡化装置,其处理能力必须大
于
3000 m
3
・
d
-1
”,
同时授权允许各自治区颁布自己的
议事程序,发布自己的审查程序。目前,西班牙有
3
个自治区拥有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估法令》的脱盐
工艺相关法规,
其中包括加那利群岛(
Canary)。
在加那利群岛,为了解决家庭和农业对淡水的
需求,
建设了许多反渗透海水淡化装置。为了保护珍
贵的海洋物种,加那利群岛自治区颁布了“生态影
响评估”法规(
11/1990),规定“生产能力大于 5000
m
3
・
d
-1
的脱盐装置必须要通过生态影响详细评估”。
同时,
通过立法积极维护岛上不同地点的海草场,使
之成为多种鱼类和无脊椎海洋生物的重要栖居地。
2.1.2
国内相关环境法规
1984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
年,
该法经修订后再次颁布实施。
2006 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海洋环境保
护法》的首个配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
例要求我国港口、
码头、
滨海电站、
矿山、
滨海机场等
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含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
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
经济可行性论证,
并作出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同时,
条例对于向海洋排
放废污水作出了规定:
“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
的,
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选择好排污口的位
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
出水管口位置应
当在低潮线以下”。
2007 年 9 月,我国国务院颁令决
定修改《管理条例》,修改后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尽管《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 对工程项目向海洋排放固体废弃物、
废污水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针对海水淡化工
程设施的具体内容。目前,
国家也尚未出台有关海水
淡化装置环境影响程度判定和处置的法律法规,特
别是没有编制在海水淡化、制盐和盐化工产品提取
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从法律政策层面针对
海水淡化利用出台更明确的法规和标准,从而对海
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大
众可以接受的程度范围内。
2.2
采用可再生能源
2.2.1
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高效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
为了降低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减少生产
过程中有害废物对环境的破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单位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运
营过程中采用清洁能源,
实施清洁生产,
同时也制订
了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指
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金春华等,海水淡化利用环境影响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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