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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于一个标的表面是多个不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实则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该工

程不管评标结果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后真正的承包者都是同一个老板或包工头。围标往

往与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挂靠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且被挂靠的大多数是资质较高的国营

施工企业;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

的保证。

而那些被伙同进行围标行为的单位的行为则被称为 陪标 ,可见陪标是与围标不可

分的,陪标也只是围标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 计划 为中心转移到以 项目

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

只是陪衬;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串标、围标、陪标是较恶劣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哪种形式的串标,

都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属于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串标围标行为始终是

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相关法律对其的处罚规定非常明确。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围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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