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4 日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
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杭
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 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
号)、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
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
法》(杭政办函〔2010〕138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 号)等
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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