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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4 日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

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杭

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 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

号)、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

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

法》(杭政办函〔2010〕138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 号)等

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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