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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
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

定:

  (一) 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 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

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

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
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

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 000 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