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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号 令 第 2

 

条 规 定 :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

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
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
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

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
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
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

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
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

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

市 设 施 项 目 ; ( 6)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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