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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复习讲义

部分产权概念是《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

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 号
文件,1991 年 6 月 7 日)提出的关于房屋产权的新
概念。该通知规定,"出售公有住宅。今后,凡按市
场价购买的公房,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职工购买
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内实行标准价,购
买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超过国家规
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部分产权是相对于完全产权而言的,完全产权

即住房购买人对住宅享有法律规定的完整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部分产权则
指购买人与国家或集体单位对住宅共同享有法律规
定的财产所有权,双方依国家特别规定分享住宅所
有权的四项权能。

三、房地产他物权
1.地役权
传统的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

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称
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
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使用权

分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一般认为,地役权是按设定
的目的、利用他人土地以便利自己土地使用的权利,
其中,为便利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的他人土地称之
为供役地,属于自己使用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需
役地的使用者为需役地人,供役地的使用者为供役
地人。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

为内容。

(3)地役权的设定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此

目的行使。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

屋和其它附着物或培植竹木的权利。

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享有使用、出租、转让、继

承、抵押、设定役权等权利,但地上权人也应支付土
地的一切赋税,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并对土地
尽合理使用之义务。

在我国,地上权一词被土地使用权取代,具体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
包权和土地开发经营权。

3.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

收益的权利。其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
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

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
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为占有、使用、
收益他人不动产而付出的代价称为典价。典权的取
得,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
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依设定取
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
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
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另一种方式为基
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
典权的期限,又称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
期限。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回赎,在典期届满后,
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则典权归于消灭。典权的期限
有约定和未约定两种。约定期限即当事人自行约定
典期,在此期限内典权人不得回赎。典权的约定期
限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规定最长为三十年;约定
期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的
条款。未约定期限则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依
原典价回赎典物。但是,未约定期限并非无期限,
出典后三十年不回赎的则为绝卖,即典权人取得典
物的所有权。

4.房地产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 98 号令,

2001 年 8 月 15 日)明确,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
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
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
先受偿。

  

第三节 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业的内涵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

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具体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
的建造、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划拨,
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
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我 国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和 代 码 》

(GB/T4754-94)将房地产业列为 J 类,包括三大
行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J7200 经营、交易、租
赁),房地产管理业(J7300 住宅发展管理、土地批
租经营管理、其他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J7400)。显然,房地产业属于服务部门,是城市
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属于一项独特的、独立的新兴
产业,与其它工业产品有着明显的区别,有着自身
的特性。

二、房地产业的特性
1.基础性
2.先导性:超前建设
3.带动性:房地产业可以带动 56 个相关产业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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