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
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
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8 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6 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
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4 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满 3 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满 2 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