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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

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

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8 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6 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

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 4 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满 3 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满 2 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