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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

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

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
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审核完
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上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
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

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
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第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