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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项目部领取公章时应出具领条,并向财务部缴纳保证金 500 元,待
该项目竣工交回公章时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四条 项目部公章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的,
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项目部公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在收
发材料、其他合同、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六条 项目部公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
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七条 项目部公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
刊登遗失公告。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公章,构
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项目部公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公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公章启用的;
   第九条 项目部公章保管人员是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
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保管人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补充规定

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集团公司《公用印章管理规定》颁发实施以来,为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时
有发生,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纠纷。为了切实加强对各类公用印章的管理,进一步
健全和落实印章使用与管理责任,现对《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用印章管理规定》
(苏建兴字〔2003〕15 号)中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责任范围

集团公司制发的工程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
合单位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之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
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如因项目施工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采购水泥、砖瓦、砂石
等建设材料确需签订经济契约或因项目施工确需出具欠条、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的,一律
使用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行政印章,并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所
签订经济契约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1、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到集团公司办公
室领用,领用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式样附后)上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