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 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 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
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 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 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
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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