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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 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 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 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项目总投资额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 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

 

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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