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
职业道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
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
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具并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法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工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
(三)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十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工资。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
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