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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

3 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

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并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逐步完善退出机制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
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
用该《办法》。

《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对于自今年

5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的《办法》,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称,通过将业务范围调

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的确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
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但对于实力较弱的小保险公司而言,日趋细化和精准的监管在带来
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详细规定各项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
管理的退出机制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

;保险公司在实施业

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

2011 年 10 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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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差别化监管 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