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
债务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例题
·多选题】(2005 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D.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疑编号 4478030101]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D 选项,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E 选项,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
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
(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3)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
4)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2.受理的意义:
裁定受理日(
NOT
送达日、申请日)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3.
受理的后果:
(
1)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
3)债务人的义务
①
义务期间:
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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