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

债务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例题

·多选题】(2005 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D.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疑编号 4478030101]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D 选项,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E 选项,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

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

  (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3)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

4)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2.受理的意义:

裁定受理日(

 

 NOT

 

     送达日、申请日)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3.

 

受理的后果:

  (

1)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

3)债务人的义务

   义务期间:

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终结之日

 

                          

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