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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

2000 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

11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赔偿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当机动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的赔偿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
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对于符合规

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
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

者险

”)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当前,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还比较低。许多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没有保险保障或因事故责任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
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
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
障。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

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
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在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有: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
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
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
限额内计算赔偿的保险。
  (三)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
(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在裁决后
1 个月内因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而未能偿还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