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伤行人丁某,造成丁某腿部骨折,住院二星期,费用一共花了
3200 元,医生嘱咐半年后还须拔除内钉,约须 800 元。 交警判定:丁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
马路,负主要责任,王某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郝某任务在身,想尽快了结此案,也出于
对丁某的同情,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
70%,赔给丁某 2800 元,丁某自
负
30%。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800 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 5%,
只赔付郝某
1520 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帐?经理赔人
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分析:
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
20-40%,显然王某承
担了
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
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
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
剩余只好由郝某自负。
结论:
通过这个案例,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
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