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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伤行人丁某,造成丁某腿部骨折,住院二星期,费用一共花了
3200 元,医生嘱咐半年后还须拔除内钉,约须 800 元。 交警判定:丁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
马路,负主要责任,王某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郝某任务在身,想尽快了结此案,也出于
对丁某的同情,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

70%,赔给丁某 2800 元,丁某自

30%。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800 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 5%,

只赔付郝某

1520 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帐?经理赔人

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分析:

 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

20-40%,显然王某承

担了

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

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

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

剩余只好由郝某自负。
  结论:

 通过这个案例,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

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