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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

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

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
装置;
  (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

3)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

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

保险公司。
  

2、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

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
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
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

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

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5、保险公司可以在七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

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

路、工厂、机器、装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
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
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
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
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
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概不负责。
  

7、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不

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
方所在地。
  六、影响费率因素
  

1、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

 
  

2、保险地点所处的地理环境、营业面积、安全设施等;

  

3、 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