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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迄通
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
限额。如保险损失为第三者引起,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二)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保
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亦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
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
各方可以通过交叉责任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安装工程保险的可保标的,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其中物质损失部分即分为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承包人的机器设备、所
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装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五项,各项标的均需明确保险金额;特种危险赔
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与建筑工程保险相似。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有:①安装项目。对土木建筑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
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
是一次性费率;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
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⑥第三者责
任保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三)科技工程保险
  

1、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面向的是现代海洋石油工业,它承保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
的风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该险种。
  该险种一般被划分为四个阶段:普查勘探阶段,钻探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每一
阶段均有若干具体的险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每一阶段均以工期为保险责任起迄期。当前一
阶段完成,并证明有石油或有开采价值时,后一阶段才得以延续,被保险人亦需要投保后
一阶段保险。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作为一项工程保险业务,是分阶段进行的。
  其主要的险种有勘探作业工具保险、钻探设备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
保险。在承保、防损和理赔方面,均与其他工程保险业务具有相通性。
 
  

2、卫星保险

  卫星保险是以卫星为保险标的的科技工程保险,它属于航天工程保险范畴,包括发射
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寿命保险,主要业务是卫星发射保险,即保险人承保卫星发射阶段的各
种风险。卫星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手续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区别。
  

3、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以核电站及其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是核能民用工业发展的必要风险保障
措施,也是对其他各种保险均将核子风险除外不保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