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郭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成双方争论焦点
  庭审中,郭某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未对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自己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也不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的
拒赔没有道理。
  保险公司则主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形,属于附加医疗险条
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免责条款,被告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提示,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联系人谢某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
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本公司已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郭某这种情况确实不属于
他们的赔偿范围。
  无证驾驶写进免责条款买保险一定要看清楚
  承办此案的商河县民事审判第二庭张菁法官介绍,对于团体投保的保险,应当理解为
保险公司无须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只需对办理保险的公司联系人说明
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联系人谢某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

“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全履行,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