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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有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银行利益及公共利益的;
5、其他影响银行正常经营的情形。同时,如果在接管期间发现接管措施难以挽救银行危机,
或者至接管期限届满银行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则银行监管当局应决定将该银行转入
重整程序。

  (二)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方案可以保证银行继续营业,能够节省处理成本,减少债权
人损失,因此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将置于问题银行再生程序的主导地位。重整制度以恢复银
行的经营能力为目标,体现了以社会利益为首的价值取向,这正迎合了银行破产法律体
系预防银行破产的主旨,这对于解决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银行破产问题,具有积极的
意义。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只有当银行有重新再生的可能性时,才会采取重整方案,否则
会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如果缺少这种可能性并且银行负债过重,银行所有人会主动申
请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重整,必须迅速果断,如果长时间的拖沓,会引起存款
人的恐慌性挤兑,这样一来,就必须采取正式的银行破产清算程序了。所以,积极构建我
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既能够有效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又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优
化配置,为处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找到了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将促使我国商业银行破
产过程中对债权债务的调整由消极变为积极,由自发走向自觉。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原则

  银行重整的目的在于救助银行,保留其继续运营价值,因此在银行重整过程中除了
要遵循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外,还须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成本最小化原则。

  在银行重整过程中,必然需要支付相应成本,这里有直接成本,包括来自央行、银行
监管机构和政府资金救助、弥补危机银行债务、促进银行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支出,
除此之外还有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处理危机银行所导致的对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度以
及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等。从经济学成本价值出发,直接成本较高的往往间接成本较低,
而间接成本较低的则可能带来较高的直接成本。当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时,
直接成本最小化原则应当让位间接成本最小化原则。这是与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相一致的。
其根本原因就是间接成本的上升有可能导致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危害金融业的基础。换
句话说,在直接成本中,银行重整保护了危机银行,增加了政府支出,更重要的是在保
护落后中带来的负价值。间接成本则从总体上危害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健运行。

  (2)私人主体处置优先原则

  对银行重整应尽量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积极鼓励私人主体参与银行的救助重整。
比如,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银行可以提供救助资金,或采取市场化的合并或收购方式,
将银行的债权债务通过各种组合的市场方式出售等等。通过私人主体的参与,运用市场手
段重整银行可以减少国家公共资金的支出,也符合前述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3)以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为主导原则

  世界各国通常是对央行与银行监管机构赋予维护一国金融稳定及防范银行业风险、促
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任,银行重整是央行和银行监管当局的应有之责,坚持以央行与
银行监管当局为主导是在于它们有条件把握银行的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日常的监管诊断
银行,更准确作出银行重组时机与重组手段的决策,离开央行的贷款、注资及接管、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