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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提。

  1.折旧方法的差异

  《准则》和《条例》列举的折旧方法种类没有差异,但在具体选择时却有差异,主要是
会计处理中折旧方法选择的自由度大,《条例》规定折旧方法选择的自由度小(一般采用
直线法)。比如企业对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会计上基本
没有来自于《准则》层面上的障碍,而《条例》却对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设置了实质上的行
政审批。

  2.预计使用年限的差异

  《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例》规定了

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由于《准则》与《条例》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不同,产生了
暂时性差异。

  3.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每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条例》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才予以确认,两者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产生的暂时性差,应在以后各期进行纳税调整时,增加(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减少(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应税所得额及应交纳的所得税,
其调整亦体现为计提折旧额的调整。

  三、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卖等的处理。按会计计算的处置损益:固
定资产处置损益=处置收入-相关税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税

法规

定计算的处置损益:

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所得=处置收入-相关税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由于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导致了会计处理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和纳税所得中的固定资产
处置损益的差异。对这种差异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以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折旧和减值
准备等计提额所进行纳税调整的转回。

  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不会忽视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但
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常常被遗忘或忽略。其结果:由于固
定资产账面价值(或全部的折旧总额)小于计税基础,则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
的折旧,会导致由于少计提折旧而多计应税所得额,重复交纳所税费,增加了企业的税
负。同时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
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006 年 2 月 15 日

  [2]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年 10 月 30 日

  [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