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
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
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
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
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
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
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
”
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
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
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
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
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
“
”
活动活动 ,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
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
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
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
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