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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供货商的回扣后,可能将部分不合格材料混进工地。
  此外,还有可能出现开发商将原材料的采购全交给施工方,施工方为了获取最大利
益,或因垫资等原因采用以次充好的材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目前客观情况来看,出现
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集中体现在开发商人为因素上面,此外还有就是监管单位是由

 

开发商聘请,所以即使发现此类情况,也基本是以听从开发商为主。

 

  

 

 

  施工监理 受制于开发商缺乏独立性

 

  
  目前,房屋竣工验收采取的是政府备案验收制,因此从程序上讲,监理单位是对整
个住宅质量保证的最后一个关口,对整个建筑的施工流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的主
要工作内容就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
方面的协调管理。2006 年,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并对
文本的词语进一步予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理行业的独立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如

 

果严格按照此规范操作,则很多质量纠纷和隐患就可以避免。
  案例:今年初,北京某楼盘商品房准业主赵女士接到通知验房,她发现, 10 余平方
米的卧室顶部多处凹凸不平,高差达 10 余厘米,她当即要求开发商整修。过了一个多月,
她再次前往验房时,发现现场依然如故,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当赵女士问及如此明显的质
量问题在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过程中竟然没有发现,监理部门和房建主管部门的职责何

 

在时?工程部和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开始互相推诿。最后,赵女士无奈收房。
  溯源: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一个利益链,监理
的地位非常尴尬,监理单位受雇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

 

性;它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我国《建筑法》只规

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二

是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

 

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
  对此业内建议,割断开发商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理费用最好由开发商交
付主管部门再转付。通过这种不存在直接利益往来的方式,就可能形成三方的相互监督,

 

实现监理单位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政府监管环节有待加强

 

  
  北京目前实行的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由政府监督管理 ,
具体实施方面是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建委执行。具体执行部门是北京市建
委质量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三个部门,三部门承担
管理、监督、检测三个功能,各方职责合为一体达到把控建筑质量的目的。理论上涉及到建

 

筑质量的问题都能在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前被发现和处理。
  案例:时间已经是 6 月,距原定的交房日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半,秦先生仍旧没有

 

住进新房,导致他不能按时收房装修入住的根本原因,是楼盘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
  开发商方面对秦先生所购的住房经过了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秦先生向

开发商讨说法,却得到了开发商方面 项目已经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完成了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