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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

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八条 凡施工用料必须按材料计划分批运达施工现场,按

施工组织设计及大队划定的范围堆放。

  

第九条 机械棚、木制作和钢筋加工棚、配电防护棚(围栏)

必须具有防砸防雨措施。

  

第十条 进入现场的水泥,不得露天存放,必须搭设临时水

泥库存放,随用随倒,避免过期或受潮。

  

第十一条 进入现场的各种钢材,不得直接就地露天存放,

应垫起不少于 50㎝,且有防雨措施,钢窗、木门等也应按此标准

执行。

  

第十二条 砌块进入现场应成垛码好,其下应设隔碱层,严

禁直接在地面上码放。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住地用水,应按要求敷设管线

和接水表,杜绝常流水和乱接水头,注意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