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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有检查权、处罚权。

《公司

法》规定,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务所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证券法》也规定,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证券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 母法 ――《注册会计师法》来

 

看,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由财政部门履行。
  (四)执业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诚信。诚信建设贵在从我做起,把诚信意识根植于心,

以诚实守信的形象立身于世。同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脱离社会,脱离现实而 一花独放 。
 
  执业环境好,注册会计师诚信越牢靠、越持久;执业环境差,注册会计师诚信就难巩
固、难维持。应该说,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政
府职能转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正在好转,可问题仍
然不少,有些甚至是愈演愈烈。例如,回价、压价之风屡禁不止,无序竞争问题继续存在,
监管力度仍然不足,行政干预有所抬头。如何解决这些不足,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
 
  (五)审计收费制度不合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来源有很大部分来自审计收费。审
计收费不合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执业,因此审计收费也应该引起我

 

们的高度重视。
  1、审计市场价值导向失准。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效用与审计质
量并不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即审计收费的高低对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并不具有激励作
用,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只与审计收费的高低相关,而与审计质量的高低不相关,

 

最终导致注册会计师只注重审计收费的高低,而放弃对高质量审计报告的追求。
  2、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承担的风险不对称。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法律责任
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起诉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原因
导致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
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导致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享有完全法定权利,而不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完全法律责任,使得
注册会计师在行为上的表现就是,只有获取审计收费的冲动,而没有风险对其行为的约

 

束。

 

  

 

  二、改善注册会计师诚信的措施

 

  
  (一)事务所自身应做出的调整。事务所要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努力提高执业质
量。质量是事务所依赖生存的灵魂,导致事务所经营不善或倒闭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来自执
业质量方面,或是某些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为此提升执业人员对审计准则的正确理解
和应用,严格把握执业质量是首要任务。各事务所必须做到:加强对审计准则的学习、理
解和掌握,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加强对新知识、新法规、新技术等的专题培训学习,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的能力;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复核制度,强化业务质量

 

控制。

 

  (二)行业及行业协会应做出的努力
  1、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
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在政府指导下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发挥
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
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及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发挥管理和自律职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