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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工程变更令

  对于一项工程变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应是严密和公正的。并不是简单地说
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当是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 
  3.1.1

 

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3.1.2

 

拟采用的技术标准。

  3.1.3

 

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3.1.4

 

估算工程变更的价格。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不同于国内以往的设计变更的另一个方面,是每项工程
变更必须确定其变更项目的费用,包括其单价和根据单价和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对变更价格

 

进行计算。
  3.2

 

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是重要的工程变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基
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每个项目都需填写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目的是便于检查该变

 

更对合同价的影响。

 

   3.3

 

设计图纸。

 

   3.4

 

其它有关文件。

  4.

 

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的几点粗浅看法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 FIDIC 合同条件第 51 条规定核准了工程变更后,不应以任何方式使
原合同作废或失效。但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
程费用的问题,即对工程变更的估价问题。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业主、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监
理工程师的形象。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最常见的争
执,

 

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

  然而,多数承包商认为只要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应该对该项目重新议价,以弥补原投
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

 

这也正是承包商乐意提出工程变更的最直接目的。

  应当澄清,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价格 ,需
要确定新的价格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时间以及技术标准的
变更,可以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着非重新确定新的价
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并不安全象承包商
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下则是下调。有关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
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

 

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
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
程量变更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进行处理。
  FIDIC 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
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
同价格的 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
的 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 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
用原清单单价,

 

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
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