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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电梯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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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出 随时重置价值的,

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以帐面原值加成或重置价值投保的,按实际修理费赔偿;如保险金额
低于重置价值,则按比例赔偿。
  (四)电梯所载货物的损失和乘载人员的人身伤亡及所携物品的损失,应根据本公司
规定和电梯使用性质确定赔付,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电梯保险金额为限。
  l、电梯操作人员及乘客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按本公司《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每人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医疗费
用每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整。
  2、电梯所载货物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贰仟元整。
  3、个人所携物品损失,根据本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为每人人民币伍仟元整,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4、本公司根据电梯使用性质确定赔偿范围:
  (l)载客电梯:乘载人员的人身伤亡及所携物品的损失;
  (2)载货电梯:所载货物的损失和操作人员、装卸工(各一人)的人身伤亡。
  (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电梯遭受部分损失,扣减电梯赔偿金额后的保险单继续有效。
  (六)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
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人可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七)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
在赔款中扣除。
  (八)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
必要的单据、证明或在接到赔款通知后六个月内不领取赔偿金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九)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