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使用者 user
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
乘客 Passenger
电梯运载的人。
3.11
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 authorized and instructed user 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
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在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
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的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
梯才能开动;
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l2
检修门 Inspection door
设置在井道壁上,通往底坑或滑轮间的供检修人员使用的门。
3.13
检修活板门 inspection trap
设置在井道顶部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4
井道安全门 emergency door to the 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 11m 时,在其间
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5
轿厢安全门 emergency door to the car 在同一井道内,相邻轿厢轿壁上开设的援救乘
客用的门。
4
符号与缩写
4.1
单位 采用国际单位制(SI
)
4.2 符号(见表 1
)
4.3
缩写 F 型门:满足附录 F(标准的附录)中 F2
规定的全部耐火标准的门
S
型门:仅满足 F2
规定的坚固性等级的门。
5
电梯并道
5.1
总则
5.1.1
本章的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
电梯对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
并道的封闭
5.2.1 进一电梯井道均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电梯井道只允许有下述开
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排除气体与烟雾的排气孔;
d
)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的永久性开口。特殊情况,在不要求井道起防止火灾漫延
以保护建筑物的地方,允许:
a)除入口面外,限定其它各面墙的高度为 2.sin,以超越通常人们可能接触到的高度;
b
)井道入口面,从距层站地面 2.sin 高度以上,可使用网格或穿孔板。(如轿厢门有机
械锁,可不采用本条规定的保护措施)(见 5.4.3.2.2)。网格或穿孔的尺寸,无论水平方
向或垂直方向测量,均不得大于乃 mm
。
5.2.2
检修门、并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除由于使用者的安全原因或维修的
需要外,一般不准设置。
5.2.2.1.1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 1.4n
。,宽度不得小于 0.6m。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
1.sin,宽度不得小于 0 凸 35m
。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 0.sin,宽度不得大于 0.s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