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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⑦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的鉴定评审。

 

⑧ 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和型式试验报告,直

 

接送交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 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⑨ 颁布颁发许可证( 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一

 

式二份 );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制造不许可通知书》。
3

 

. 时间规定

3.1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 , 5 日内签署意见。

3.2 

   

许可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 ,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

回申请单位。
3.3 

 

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

 

在 15 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3.4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

   

 

作 , 并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并 附一份《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工作调查表》。
4. 申诉
4.1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
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4.2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认为需要说明某些问
题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 30 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
4.3 对许可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都可直接向质检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