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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
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

iv《食品安全法》始终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
的恐慌。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

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
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
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
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
要有:(

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

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
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

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
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
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
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
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
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

v 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

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
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
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
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
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德国的 Vorsorge 法则。2002 年《欧盟食品基本

法》该法第

7 条第 2 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第 1 款所采取的措施应

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
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
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

”vi 美国

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
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
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
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