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龙江省沿用老办法执行,票面上仍标注

“内含保险费”,仍由客运部门代收代缴给保险公司,

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而

2004 年《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后,黑龙江开始推行承运人责

任险,承运人必须对每个座位投保。此时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如果承运人再投一份险,加上
客票中的

2%

“保障金”就属于双重投保,也违反了《保险法》。所以黑龙江省将客票中的“保

障金

”直接结算给承运人,由其投保承运人险,客运管理部门不再代收代缴。目前,全国除

云南省、吉林省

(注:两省由运管部门作为保障金统一管理)外都采取这种办法。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保

险费另行制作保险单,票面分别为

1 元、2 元,在售票时售给乘客。对于乘客所质疑的票价

中是否含保险,如果一旦出现事故,承运企业对乘客是否负责的问题,刘主任明确表示,
只要乘客购买了客票,一旦在交通运输中出现事故,承运企业就一定要负责任,对乘客进
行赔偿。承运企业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出现事故后,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去年,全
省获得的承运人责任险赔付就将近千万元。至于现在在客运窗口出售的

“道路旅客意外伤害

保险

”,刘主任表示,那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东西,乘客购买时全凭自愿。 

物价部门:乘客吃亏了,但票价不可能降

 

实际的情况并非像刘主任说的那样是

“锦上添花”,因为乘客明明掏了 2%的保险费即

“保障金”却被交通运管部门转到了承运人名下,这种做法不是让乘客吃亏,让承运企业获
益吗?在记者随后进行的深入采访中发现,乘客即使购买了

“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

医疗费的赔付上也得不到双份的赔偿。以周长非和宫秀民两位乘客为例,黑龙江高盛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李滨告诉记者,即使两名乘客另外购买了

“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获得的

赔偿跟没有购买保险获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因为对两名轻伤员来讲,其赔偿只有住院的医疗
费,保险合同规定,医疗费用不可以重复报销。像周、宫这样的轻伤员医疗费赔偿只能获得
一份。换句话说,只有在乘客死亡、伤残时,其购买的

“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才有实际意

义,即其本人或受益人除了能接受运输企业给付的赔偿金外,还可获得死亡或伤残补助金
而对于那些只是受了轻伤的乘客来讲,购买的

“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只能算是白花钱。并

且如果其依照有关条款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就没有权利再向运输企业要求赔偿,而保险
公司在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乘客赔偿后,其有权向运输企业代位求偿,即要求将支付给
乘客的赔偿金支付给保险公司。

 

11 日,记者来到了黑龙江省物价局,在 1998 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

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上面,记者看到,汽车旅客票价是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
过桥费等构成的。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

(含基本运价 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

障金

)×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经营收费处陈处长介绍说,客票中含 2%的保险费,等于

乘客自己已经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运管部门将这

2%的保险用途进行变更,乘客的

利益受到损失,物价部门已要求其重新做出运价测算。当记者问到

2%的保费取消后,票价

是否会降时,陈处长表示,降价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从

2000 年开始油价一路攀升,但票价

涨幅不大,承运企业很可能用基本运价

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补了油价的亏空。

 

知情人透露:利益均沾

“愚弄”乘客 

原来的保险金变成了保障基金,运输企业用保障基金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前在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时,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乘客,而现在发生意外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