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岗作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⑤政府行业监管存在管理漏洞。一些地区和部门建
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如经济开发区、高科技
园区、工业园区、一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建设工程
等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之外,存在监管盲区。

 

  

2 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 

  

2.1 监理单位的安全法定责任。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把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使监理履行安全责任工作做到有法
可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如下方面: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相关案例。2000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0 时许,在南京电视台演

播中心工程工地上,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演播中心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
凝土时,因模板支架失衡,发生整体坍塌,造成

6 人死亡,1 人重伤,数十人轻伤,直接

经济损失

7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经检察机关调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项目经理判

处有期徒刑

6 年,现场监理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其中追究监理责任主要有:驻工地总监理

工程师无监理资质,监理机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
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
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
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 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依据。 

  

3.1.1 法规类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91 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④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8 号)。 

  

3.1.2 技术类文件: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

JGJ80-91;③《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④《建筑机

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⑤《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01( 2002 年局部修订);⑥《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 77-2010);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⑩《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

规程》(

JGJ3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