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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的主要情形

1、路线平、纵面的调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变更;
2、桥涵、通道等构造物位置改变及工程量增减的变更;
3、桥梁结构型式改变导致的变更;
4、桥梁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变更;
5、路基防护工程的变更;
6、一般路基或软土路基设计变更;
7、改沟、改沟工程设计变更;
8、改移地方道路的设计变更;
9、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
10、地质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三类:
1  

、 重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  

、 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

更。

4、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项目法

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5、为了使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设计变更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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