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
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
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
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
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
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
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
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
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
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
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
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
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
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
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
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