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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各有论据。狭义说主要是从环境正义产生的背景来看的,认为环境正义运动及其主要思想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考察环境问题的视角,与当代环境伦理仅仅强调代
际正义、种际正义不同,

“环境正义”更主要的是强调同时代内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

弱势群体行为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与当代环境伦理强调集中讨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全
球环境问题不同,

“环境正义”更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

决;与当代环境伦理将环境保护实践聚焦于自然不同,

“环境正义”将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

密切相关的环境作为当前最需要保护的重点。

 [4]广义说则主要是从种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的

内在统一性来看的,认为

“环境正义”主题的凸现表明了环境伦理学品格的变化,表明人与

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排斥人与自然关系
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无视人的社会、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和自然和谐的环境伦
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

 [5]中义说则更多的是从环境正义的实施可能性出发,认为种际正义

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种际正义的提倡存在诸多消极因素。这
些消极因素也使得

“种际正义”无法进入“法律世界”。 [6]并且在环境正义的语境里,环境是

一种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物品。而所谓环境正义(

environmental justice),并不是

“对

环境的正义

”(justice to the environment),而是指环境利益或负担在人群中的分配正义。 

[7]
    
    狭义说从环境正义产生的背景来分析其外延,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忽视了概念产生之
后所发生的流变。任何概念诞生之后,都不会就此停滞,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的升华甚至
某种集体的误读,都可能使得概念的外延甚至内涵发生剧烈的变化。实际上,环境正义的外
延也经历了一个流变的过程。而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在于环境正义是否包括种际正义上。
广义说强调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的内在统一性,认为完整的环境伦理学既应包括人际伦理
也应包括种际伦理。广义说显然是从伦理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的。中义说认为种
际正义无法进入法律世界,实际上是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和正义一样,
环境正义首先是高层次伦理规范,正义只有融合了法律要素之后,才变成法律正义

 [8],也

就是说,作为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只有和法律融合之后,才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环
境正义。那么,用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的困难来缩小环
境正义的外延,可能是一种简省的做法,但将不同语境下指称的环境正义相混淆,极易造
成理论上的混乱。而认为

“环境正义”是“对环境的正义”,只是对环境正义外延作了判断之

后的结论,此种结论不能作为论述环境正义外延的依据。
    
    因语境不同而对某一问题形成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是非常正常的学术现象,在某些情况下 ,
甚至是必需的。值得玩味和深究的是,不同语境形成不同观点所折射出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在笔者看来,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之间存在
的差异和重叠,恰恰放映了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

“伦理为法律提供价

值来源和支撑

”这个基本共识之下,富勒所述“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

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

” [9]也成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路。那么,对于环

境正义的外延来说,我们首先要厘清的是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此乃认识作为
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外延之前提和基础。沿着这个思路,也就可以区分伦理世界和法律世界
中的环境正义,进而展现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路径。本文将着重论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
境正义的外延,而如何界定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涉及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
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限度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二、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看环境正义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