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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生产条件、强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并会同环保、
质监、安监、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及行业内专家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不
符合条件的企业决不上报。目前我省已列入国家公告的焦化企业

41 户,产能 3000 余万吨,

电石企业

9 户,产能 39.5 万吨,铁合金企业 22 户,产能 82 万吨;同时我们加强部门间的

联动与配合,对焦化、电石、铁合金投资项目,省市有关部门分别从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
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
手续。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建立退出机制

 

  

1、制定标准,限期淘汰 

  我们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目录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
定各行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焦化行业制定了对全省焦化项目分类处置的

11 类标准,并以

省政府文件下发,对各种类型焦炉的淘汰标准和淘汰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电石、铁合金行

“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省经委、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两行

业分年度的推进方案,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2、职责明确、合力推动 

  我们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了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市、县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并重新修订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其中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方
面的指标占

1/5 之多,改变了过去长期沿用的几个主要经济增长指标考核评价地区发展的

做法,并以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同时建立了有效的协作联动机制,经委、
发改、土地、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于不按期淘汰落后的
企业或项目,坚决采取

“五停”(即停电、停运、停贷、停水、停煤)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部

分地市还采取对列入淘汰落后计划名单内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依
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税务部门依法吊销税务登记证、组织公安、
武警强行拆除等措施强制淘汰,有效地推进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认真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排污费,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全省在电石、铁合金等高能耗行业,分三批对

838 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充分利用价格

杠杆限制和淘汰高能耗产业。同时,针对焦化行业高污染的实际情况及国务院有关排污费征
收政策精神,突出可操作性,确定了分炉型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根据污染治理设施和
工艺技术装备情况列出了调节系数,每厂每月核定排污费标准,按其产量计征排污费,有
力地促进了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4、经济补偿,平衡利益 

  省政府决定从

2007 年起,每年拿出 6 亿元资金,专项用于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

经济补偿,并制定了《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了补偿原则和补
偿方式等。补偿资金的设立,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有力地保证了淘汰落后产能的顺利推
进。

 

  (四)加强焦化行业法制建设,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2005 年 7 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对焦化行业的整体规

划、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职责。为
推动我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和保证我省焦化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
障。同时,我们将焦化行业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焦化行业
主管部门牵头推进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搞好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焦
化行业结构调整已经纳入了行业的日常管理轨道。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我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作用,宣传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