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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体系的一些指标

,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

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

3 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 80%的公司最终都破

产了。

 

    1.4 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 1 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
标准的

,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

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
指标体系构成的

,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 2003 年

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

,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

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 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
有被很好地执行

,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

,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

或给付责任

,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

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

,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

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

,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

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

,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

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

,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

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

,重新塑造保

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

,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 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
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

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
(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
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 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
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

,并分析 3 到 5 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

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

,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

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

,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

,以 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 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 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

方法

)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

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

,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 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
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

;(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

状态进行模拟

,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

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

,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

,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 加强保险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