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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

”[3] 

有学者认为:

“生态文明就是指自然、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其

核心是尊重自然、适应自然、保护自然,强调

‘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它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

重要途径,是人与自然持续发展的新的文化伦理形态。

”[4] 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

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作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
部成果,它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

” [5] 也有学者认为:“作为人类文明的一

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
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生态文明的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

”[6]还

有学者研究后认为:

“生态文明不是创造性文明,而是一种适应性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背

景是生态已经遭受到破坏或受到威胁,而要建造的生态文明不过是修复遭破坏的生态,解
除对生态的威胁,维护生态应有的状态。这个文明的建造不是兴造,而是顺从,适应。

”[7] 

  

 

  纵观国内学者对生态文明给出的解释中,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作出探讨:一是从生态
文明与三大文明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认为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二是从
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认为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三是从生态文明产生的原因
和必然性的角度,认为生态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高级文明形态,是对工业文明
的反思和发展;四是从生态文明与文化的角度,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文化伦理形态。本文在
此基础上,基于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状况,对生态文明做出这样的理解:生态文明
是指人类尊重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而取得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的实质就是和谐
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文明与生产者环境责任

 

  

 

  环境问题不能单单靠环境法就能够解决,整个社会的良好法治状态是解决环境问题的
基础;环境问题也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而生态文明建设,也非
一朝一夕,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当前迫切需要是把生态文明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实每个
单位、每个家庭的责任实现生态文明的保障。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中,在保护主体合法权益
的同时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生产者环境
责任为生态文明奠定良好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体现: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
基础,生产者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成员,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很大,极容易与自然资源
发生冲突。生产者的行为虽然是个体行为,但无数的个体行为作用于环境的时候,就可能会
破坏环境的承载能力,制约人类未来的发展。生产者在环境污染中也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一
方面利用先进技术,滥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
水质严重污染,公众的健康、安全面临威胁,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
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生产者所实施的。
故生产者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生产者而言,首先要
肯定其生产发展对满足人类的需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井且鼓励支持其发展。但同时,又要
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利用支持、引导、激励或强制等手段,将生产者的生产行
为限定在环境资源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讨论生产者环境责任就必须对主体进行界定,那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他们承
担怎样的环境责任?生产者即制造者,是和经营者、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生产者的范
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生产者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实际生产者,包括成品的生产者、
原材料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二是推定的生产者,主要指不能查明商品生产者的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