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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家环保局要求只有在此基准排放水平再多削减

20%的前提下,才能批准组合泡泡

和实行排污交易。

 

2.总量控制 

在泡泡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确定泡泡内污染

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标准或污染物的削减总量。在达到允许的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泡泡可以按
照实际的技术经济条件,决定内部各个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减水平。在泡泡内实行总量控
制,可以充分发挥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因为它可使工厂企业(而不是政府管理部门)
决定如何达到削减目标,从而避免了控制费用高的污染源的过度削减,减少污染控制的总
费用。

 

3.排污补偿 

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

“抵销”或补偿它们本身的

排放,这种排污削减量可以在本厂、本公司内部或在泡泡内调剂,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市
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这一政策在保证大气质量标准的实现和维护的同时,允
许非达标地区的工业继续得到发展。

 

4.排污削减量的银行贮存 

在排污交易活动中,工厂或公司可以将经过核准的

“富余”削减量以信用卡的形式贮存

在国家环保局认可的银行中。或以备后用,或通过交易活动出售或转让给其他需要排污的工
厂或公司。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贮存,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承认了工厂企业的

“富余”削减量,

有利于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工业部门发展新的生产
工艺和低费用治理技术,并从交易中获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排污交易政策较之于泡泡政策的进步在于它的进一步规范化,

“它固定了一般的泡泡原

则以及在初始达标区域内,即需有达标实证但尚无这种实证的区域内对泡泡的要求;它也
要求这些区域内的泡泡在相当于严格的排放限度之外产生趋向达标的进展。

”它“既然明确了

国家环保局在所有区域内对泡泡的要求,就应当使环境上合理的各泡泡的拟定、审查及批准
都更为迅速并更加可预测。

”[7]它不仅扩大了泡泡政策的适用范围,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排放

物交易的几种形式,特别是以法定形式确立了

“排污削减信用”,为交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的

“排污交易政策最终报告”及其附属的“技术问题文件”的规定,

在交易政策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排污削减信用。设计者认为:排污削减信用是通用的
交易媒介或通货。一般而言,固定的、区域的(面源)或流动的污染源的污染物削减都可以
产生排污削减信用。但是,并非所有的排污削减都可以贮存和使用,或任意进行交易。建立
排污削减信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清洁空气法的实施,为此,就必须建立一定的确认标准。美
国国家环保局认为:只有当排污削减是

“富余”的,可实施的、持续的和可量化的,才能被确

认具有排污削减信用。

 

第一:富余的排污削减量。只有当排污削减量不再为(

1)州实施计划中的现行法规所

要求;(

2)实现州实施计划所要求的削减量和(3)其他法规所限制,才能被认为是富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