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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
必要,或以侥幸心理对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
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

围的确定是采用

“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

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
那个时候,这个

“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

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
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是有碍产
品责任法的实施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

  

4.自产品责任保险开办以来,保险公司在开办这项业务时思想认识不足,对承保产品

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目前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
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自然该险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
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三、对发展产品费任保险的看法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在消

费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另外,引导产品生产者、销售
者为了保持企业生产的稳定,通过参加保险来转移企业风险。

  

2.中国的保险公司应该认真分析研究这个保险商品的市场定位、潜力。充分运用保险费

率、免赔额的杠杆作用进行开拓业务,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经验和总结其前车之鉴。根据我国
的国情和现状分析被保险人的心理,引导他们投保。在我国加入

WTO 以后,进口的商品逐

渐多起来,可能会有不少的销售商提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些都是我们保险公司应着手研
究的事项。

  

3.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尽快地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体系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涉外

产品责任的规定,以及加强执法力度。解决例如出口产品到美国及美国出口产品到我国,由
于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而造成的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差别问题,以维护中国出口企业和我
国消赞者利益。这些都是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