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4)违法验收管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5)未移交档案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没有设计方案,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装修变动结构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7)其他的例如:低于成本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设计文件未审查、未实行监理、未办理
监督、不合格建筑格料、未报送备案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
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
罚金。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 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
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
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