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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4)违法验收管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5)未移交档案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没有设计方案,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装修变动结构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7)其他的例如:低于成本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设计文件未审查、未实行监理、未办理

监督、不合格建筑格料、未报送备案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

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

罚金。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 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

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

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