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 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 周岁"的。因为,
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
"不满 10 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
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
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
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
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
|考试大|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