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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 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 周岁"的。因为,

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

"不满 10 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

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

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

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

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

|考试大|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