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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工程

监理

等服务行业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要求,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其

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一、节能的含义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排放、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

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1)编制节能计划;2)节能考核评价;3)节能产业政策;4)节能技术创新;5)节能监督。

三、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二)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温

期等信息,在房屋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节能制度

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