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补偿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从合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
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
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